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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丨《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解读
 

12月7日10时,陕西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办新闻发布会,邀请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副厅长李建文、二级巡视员何备战、政策法规处处长党志慧、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处处长惠建和出席,解读《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陕西省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工作处处长李惠主持。


李惠:

女士们、先生们,上午好!欢迎出席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

今天,我们邀请到省应急管理厅副厅长李建文先生、二级巡视员何备战先生、政策法规处处长党志慧女士、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处处长惠建和先生,请他们为大家解读《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下面,首先请李建文副厅长作介绍。



(李建文副厅长回答记者提问)


李建文:

女士们、先生们,记者朋友们,大家上午好!

首先,我代表省应急管理厅对新闻机构、记者朋友长期以来对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心、支持表示衷心感谢。

下面,我简要介绍一下这次新修订《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情况。

一、修订背景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省安全生产领域的一部基础性、综合性地方性法规,现行《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于2005年9月由陕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历经2012年、2017年和2020年三次修改。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全生产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党的二十大报告也对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作出了系统部署,强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推进安全生产风险专项整治,加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安全监管”。2021年6月,《安全生产法》进行了全面修订,现行《条例》部分内容与上位法规定不相符,需要通过修订《条例》保持与上位法的一致,《安全生产法》中新增加的内容需要通过修订地方性法规进一步贯彻落实。同时,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许多新的安全风险不断凸显,不稳定风险增加、不确定因素增多,安全生产面临的许多现实问题亟需通过地方立法来规范。修订《条例》正当其时,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二、修订过程

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高度重视《条例》修订工作,省委将《条例》修订列入2023年度工作要点,省人大连续两年将《条例》修订列为人大立法计划,省政府连续三年将《条例》修订列为政府立法计划,要求我厅遵循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按时高效完成起草送审工作。

在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立法工作机构的全力指导下,我厅于2022年全面启动《条例》修订工作,按时完成书面调研、实地调研、专家论证、征求意见等前期工作,并于2022年12月完成草案起草,向省政府报送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在省政府立法审查阶段,省司法厅先后四次征求有关省级部门、市级政府和部分行业协会、生产经营单位的意见建议,经反复修改完善,于2023年5月22日提交省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并按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在省人大审议阶段,省人大社建委先后多次开展实地调研和征求意见,省人大法工委通过书面和专家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并先后赴省内省外考察调研安全生产立法工作,根据审议意见、专家建议和调研情况,对《条例》进行了多次补充完善,并先后通过省人大常委会第三次、第四次会议审议。2023年9月27日,《条例》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并定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三、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条例》共68条,在2020版《条例》的基础上删除12条,新增21条,修改46条,新修订后的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突出贯彻新思想新理念,落实中央决策部署。这次《条例》修改有效承接《安全生产法》立法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近年来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制度设计,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为基本原则予以明确,增加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强化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明确了“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监督管理体制”。

二是进一步压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条例》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并专设一个章节具体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义务。在责任主体上,细化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责任人、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在制度保障上,对生产经营单位如何具体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以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制度构建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在法律责任上,结合《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修订精神,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应急救援的赔偿义务,对原《条例》的处罚事项上调了罚款金额,切实保障了法制的统一。

三是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职责。在组织领导层面,《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及时确定新兴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层面,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协调处置机制,及时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在基层监管能力建设层面,明确授予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权力,并规定可结合实际赋予乡镇(街道办)一定的行政执法权力。

四是进一步强化落实监管职责。综合监督管理层面,《条例》在明确应急管理部门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内容的基础上,增加“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行业监管层面,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制定相关行业规范和地方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管和执法。其他部门的保障责任层面,规定其他部门应当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标准规范、行政许可等方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此外,《条例》还立足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对各部门协作配合、联合惩戒等进行了具体规定。在协作配合方面,明确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之间应当通过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对于涉及多个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互相配合,组织开展联合检查,避免重复检查”。在联合惩戒方面,明确四类虽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应当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具体的惩戒方式主要包含了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等,目的是通过齐抓共管,有效打击震慑违法企业,保障守法企业的合法权益。

下一步,我们将围绕《条例》的贯彻落实,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完善相关配套规章制度。着手启动相关省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特别是对新《条例》要求建章立制的新规定,及时做好立改废释工作,为新《条例》的实施提供配套制度的支撑。

二是严格执法督促责任落实。围绕新《条例》确定的执法事项,督促各级各部门严格监管执法,指导做好日常安全监管工作。

三是及时督促检查贯彻情况。省安委会已明确将《条例》学习宣传贯彻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巡查检查内容。接下来将对各单位学习宣传贯彻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同时,按照省人大工作部署,适时启动“一法一条例”执法检查活动,督促《条例》确定的各项制度得到全面贯彻执行到位。

这次修改后的《条例》聚焦我省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可以说是来源于实践、服务于实践,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在这里,我也诚恳地希望媒体的朋友多宣传、多报道,帮助我们普法,希望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带头学法、守法,组织好本单位的学习贯彻。也希望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执法人员严格执法、精准执法、规范执法,切实做好新旧《条例》的衔接工作,确保新《条例》各项制度得到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

下面我们将回答各位记者朋友们的提问。

谢谢大家!


李惠:

谢谢李厅长。下面进入提问环节,欢迎大家围绕今天发布会的主题进行提问。提问前,请先介绍一下所在的新闻单位。


陕西广电融媒体集团(台):

我们都知道,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的主体。《安全生产法》规定,要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本次新修订的《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方面有哪些具体的细化措施?



(二级巡视员何备战回答记者提问)


何备战:

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这个问题我来回答。生产经营单位既是社会经济活动的建设者,又是受益者,既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也是安全生产中不容置疑的责任主体,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是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生产经营单位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因此,《条例》全面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主要目的还是通过立法,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强化安全生产工作措施,提升安全生产意识,进而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安全,保障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规定。

一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决策层和管理层的安全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工作的主要决策者和决定者,只有主要负责人真正做到全面负责,才能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条例》在主要负责人方面,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或者其他主要决策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此外,在其他负责人方面,规定“其他负责人包括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以及其他相关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方面,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直接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同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安全生产责任”,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决策层和管理层的安全管理职责全面落实到位。

二是细化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负其责,是保证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的重要基础,生产经营单位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员工,都不同程度直接或间接影响着安全生产,需要通过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全体员工的责任落实落细落到位。《条例》立足这个思路,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细化为“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检查、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危险作业管理、安全生产奖惩、应急预案管理、事故报告和事故应急救援”等制度。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化为“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岗位从业人员等全体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希望通过落实这两项举措,形成人人关心安全生产、人人提升安全素质、人人做好安全生产的局面,形成全面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良好生产经营环境。

三是细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要求。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进行,除了必要的物质保障和制度保障外,还要从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方面加以保障,《条例》结合上位法规定,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划定了50人以下,50至300人,300以上三个阶次,明确了每个阶次的人员配备要求。并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了规定。

四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具体要求。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是国内外企业安全管理的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也是《安全生产法》修订确定的重要制度,《条例》在上位法的基础上,对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细化,明确了风险分级管控程序方法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原则,对重大事故隐患“双报告”制度进行了细化,并进一步明确了危险作业、重大危险源等重点环节的管控措施,确保这两项制度在我省全面落实到位。

五是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出了新要求。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贯彻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操作技能的重要保障。《条例》规定,培训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操作技能、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等。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新进从业人员、离岗六个月以上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涉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同时,结合安全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工作要求,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培训的,应当对培训工作进行监督,保证培训质量。

这个问题我先回答到这里,谢谢。


中国报道:

我们注意到,本次《条例》修订新增了乡镇(街道办)基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请问这一职责如何确保落到实处呢?



(政策法规处处长党志慧回答记者提问)


党志慧:

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这个问题我来回答。

本次《条例》修订全面贯彻落实上位法(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将安全生产监管向基层延伸,《条例》重点从三个方面进行规范,从而确保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落实到位。

一是规范了乡镇(街道办)和相关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权力。《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可以采取检查调阅资料、责令立即排除、及时报告监管部门等措施对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要求将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工作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范围。”

二是规范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报告和协助查处义务。明确“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查处”。

三是赋予有关乡镇(街道办)相应行政执法权力。《条例》规定,可以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但同时设定了限定条件,就是必须满足“基层管理迫切需要、易发现易处置、专业要求适宜、能够有效承接”这几方面,这就要求各县级政府要严格审核乡镇(街道)的承接能力,采取“一镇(街)一清单”进行行政处罚权的下放,避免一刀切情况发生。对赋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的乡镇、街道办,各县级政府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配备相应行政执法人员,保障必要的执法装备和工作经费,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

这个问题我就介绍到这里,谢谢。


陕西日报:

今年4月,国务院安委会印发《全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总体方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实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我省在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方面的工作开展如何?



(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处处长惠建和回答记者提问)


惠建和:

这个问题我来回答,首先感谢记者朋友对这项工作的关心和关注。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新修订的条例对隐患排查治理作出多项规定,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统一部署,从今年5月份开始,我省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主要完成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因地制宜提标扩面。结合省情实际,将排查整治范围由国务院安委会明确的9个行业领域扩展到16个,将旅游、特种设备、烟花爆竹等7个行业领域纳入其中,一体推进企业、部门、地方党委政府3个层面20项工作任务落实,形成具有陕西特色的“16+20”实施方案。

二是全面起底真查彻改。采取定期调度、挂牌督办、警示约谈等方式,推动企业自查自改和部门精准帮扶。截至11月30日,累计帮扶指导重点企业5.8万余家(次),排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7616项,完成整改7335项,整改率96.31%。

三是交叉督导提质增效。全省应急管理系统组建10个执法督查分队、107个执法督查小分队,联合不同行业领域专家,以异地交叉的方式,在全省开展6轮执法督查,消除了一批重大事故隐患、惩戒了一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是建章立制标本兼治。制定了《陕西省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管理办法(试行)》,建立了“一隐患一档案”制度,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逐一审查、建档立案并跟踪整改,实现闭环管理。

下一步,我们将巩固提升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成果,开展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行动,着力在预防上下功夫、在整改上下功夫、在治本上下功夫,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努力以高水平安全服务高质量发展。

这个问题我就回答到这里,谢谢。


李惠:

感谢几位发布人,感谢各位媒体朋友出席。本场发布会到此结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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